html模版上海岱美汽車內飾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書
特別提示

本公司股票將於2017年7月28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資者應充分瞭解股票市場風險及本公司披露的風險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風“炒新”,應當審慎決策、理性投資。

第一節?重要聲明與提示

本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上市公告書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承諾上市公告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證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機關對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關事項的意見,均不表明對本公司的任何保證。

本公司提醒廣大投資者註意,凡本上市公告書未涉及的有關內容,請投資者查閱刊載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說明書全文。

本公司提醒廣大投資者註意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資風險,廣大投資者應充分瞭解風險、理性參與新股交易。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願鎖定的承諾

1、控股股東承諾

公司控股股東岱美投資承諾: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公司本次發行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公司本次發行前已發行的股份。

所持公司股票的鎖定期屆滿後兩年內減持的,股票減持的價格不低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如公司發生分紅、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則為相應調整後用於比較的發行價,以下統稱發行價);若公司上市後6個月內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或者公司上市後6個月期末股票收盤價低於發行價,岱美投資持有公司股票的鎖定期限將自動延長6個月。

2、實際控制人及其近親屬

實際控制人薑銀臺、薑明,實際控制人的其他重要傢庭成員薑英、葉春雷和薑月定承諾: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公司本次發行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公司本次發行前已發行的股份。

3、其他股東承諾

公司股東肖傳龍承諾: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公司本次發行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公司本次發行前已發行的股份。

除岱美投資、薑銀臺、薑明、薑英、葉春雷、薑月定、肖傳龍之外的公司其他股東承諾: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12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公司本次發行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公司本次發行前已發行的股份。

4、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

除上述作為實際控制人或股東的承諾外,公司董事、高管薑銀臺、薑明、葉春雷、謝宏康、朱才友、薑傑、肖傳龍,監事李雪權、陸備軍、邱財波承諾:在擔任公司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其直接或間接所持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離職後半年內,不轉讓其直接或間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同時,擔任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薑銀臺、薑明、葉春雷、謝宏康、朱才友、薑傑、肖傳龍還承諾: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鎖定期屆滿後兩年內減持公司股票,股票減持的價格不低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若公司上市後6個月內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或者公司上市後6個月期末股票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鎖定期限將自動延長6個月;本人不因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而放棄履行上述延長鎖定期限的承諾。

二、穩定股價的措施

(一)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前提條件和中止條件

如果公司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後三年內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如果因派發現金紅利、送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等原因進行除權、除息的,須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作復權處理,下同)均低於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公司將依據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並實施股價穩定措施。

如公司股票連續5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高於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則可中止股價穩定措施。

(二)穩定公司股價的措施

當公司需要采取股價穩定措施時,可以視公司實際情況、股票市場情況,依次按如下順序實施股價穩定措施: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回購公司股票。股價穩定措施的實施不能導致實施後公司的股權分佈不滿足法定上市條件。

1、觸發穩定股價義務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公司控股股東應通過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穩定公司股價,並向公司送達增持公司股票書面通知(以下簡稱“增持通知書”),增持通知書應包括增持股份數量、增持價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標及其他有關增持的內容。公司控股股東應於觸發穩定股價義務之日起3個月內以不低於自公司上市後累計從公司處所獲得現金分紅金額15%的資金增持公司股份。

2、公司董事(不包括獨立董事,下同)、高級管理人員應於觸發穩定股價義務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向公司送達增持通知書,增持通知書應包括增持股份數量、增持價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標及其他有關增持的內容。上述人員應於觸發穩定股價義務之日起3個月內以不低於其上一年度從公司領取的稅後薪酬和現金分紅總額的15%的資金增持公司股份。

3、觸發穩定股價義務之日起3個月內,如控股股東、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均未能實際履行增持義務或雖履行義務,但股價仍低於凈資產的,則公司董事會應於觸發穩定股價義務之日起4個月內公告回購公司股份的預案,回購預案包括但不限於回購股份數量、回購價格區間、回購資金來源、回購對公司股價及公司經營的影響等內容;並發出召開股東大會通知。公司股東大會審議回購股份議案時,公司控股股東、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參與表決並投贊成票。公司根據股東大會決議和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的相關規定實施股份回購,且回購股份價格不高於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

若公司根據股東大會決議以自有資金回購公司股票,則應從當年及以後年度應付未履行增持義務的控股股東的現金分紅、應付未履行增持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現金分紅及薪酬中抵扣其未履行增持義務所對應的金額。

若公司股東大會未通過回購股份議案,則公司應將當年及以後年度應付未履行上述股價穩定義務的控股股東、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現金分紅,以及應付未履行上述義務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收歸公司所有。收歸公司所有的金額等於上述控股股東、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履行但未履行增持義務所對應的金額。

公司所持有的回購股票,沒有表決權,不參與公司分紅。公司回購的股票原則上用於減少公司註冊資本、獎勵對公司作出貢獻的員工或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回購股票用於減少公司註冊資本的,公司應於回購之日起十日內將其註銷;回購股票用於獎勵對公司作出貢獻的員工的,公司應當自回購股份之日起一年內實施。

4、如單一會計年度內公司股價多次觸發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前提條件(不包括實施穩定股價措施期間及自實施完畢當次穩定股價措施並由發行人公告日後開始計算的連續20個交易日股票收盤價仍低於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的情形),則繼續按照上述穩定股價預案執行穩定股價措施,但(1)單一會計年度控股股東累計用於增持公司股份的資金不超過自公司上市後累計從公司所獲得現金分紅金額的50%;(2)單一會計年度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累計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額不超過其上一年度從公司領取的稅後薪酬和現金分紅總額的50%;(3)單一會計年度公司累計回購公司股份的金額不超過公司上一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的20%。

5、公司、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控股股東在履行上述增持或回購義務時,應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其他適用的監管規定進行股票交易並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6、任何對本預案的修訂均應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且需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7、上市後3年內,公司新聘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亦需履行上述義務,且須在公司正式聘任之前簽署與本議案相關的承諾函。

(三)未能履行穩定股價承諾的約束措施

1、若公司或相關責任主體未采取穩定股價的具體措施,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將及時進行公告並向投資者道歉,並在定期報告中披露相關責任主體關於穩定股價的具體措施的履行情況以及未采取穩定股價的具體措施的補救及改正情況。

2、公司控股股東如已書面通知公司其增持股份的具體計劃並由公司公告,且該計劃已達到實施條件但無合理正當理由而未能實際履行的,則公司有權將與控股股東通知中列明擬增持股份資金總額相等金額的應付現金分紅予以暫時扣留,直至控股股東履行其增持義務。

3、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如已書面通知公司增持股份的具體計劃並由公司公告,且該計劃已達到實施條件但無合理理由而未能實際履行的,則公司有權將與該等人員通知中列明擬增持股份資金總額相等金額的薪酬、應付現金分紅(包括其所控制的發行人股東的應付現金分紅)予以暫時扣留,直至相關人員履行其增持義務。

4、公司將提示及督促公司未來新聘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公司發行上市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已作出的關於股價穩定措施的相關承諾要求。

三、本次公開發行前持股5%以上股東鎖定期滿後的減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東岱美投資及實際控制人薑銀臺、薑明承諾:所持公司股票的鎖定期屆滿後兩年內,若公司股價不低於發行價,每年減持公司股份不超過所持公司股份總數的15%。上述減持股份數額不包含岱美投資、薑銀臺、薑明在此期間增持的股份,且上述股份的減持不致影響公司控制權的穩定。在減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時,將提前將減持意向和擬減持股份數量等信息以書面方式通知公司,並由公司及時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個交易日後,方減持公司的股票。

如違反上述承諾或法律強制性規定減持公司股票的,違規減持公司股票所得歸公司所有;如未將違規減持所得上交公司,則公司有權將應付其現金分紅中與違規減持所得相等的金額收歸公司所有。

四、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關於減持股份的承諾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就股份減持做出以下承諾:

“本人將遵守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幹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

五、關於招股說明書信息披露的承諾

1、公司承諾:

“本公司承諾本次發行並上市的招股說明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本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招股說明書如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公司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並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關義務;招股說明書之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在相關部門依法對上述事實作出認定或處罰決定後30個工作日內,本公司將依法回購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且回購價格以發行價和二級市場價格孰高為準。”

2、公司控股股東承諾:

“發行人本次發行並上市的招股說明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若本次發行並上市的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公司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並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關義務;發行人招股說明書之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在相關部門依法對上述事實作出認定或處罰決定後30個工作日內,本公司將購回已轉讓的原限售股份,且購回價格以發行價和二級市場價格孰高為準。”

3、公司實際控制人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

“本人承諾發行人本次發行並上市的招股說明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若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人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關義務。”

4、保薦機構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諾:

“如因海通證券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海通證券承諾將先行賠償投資者損失。”

5、發行人律師北京市星河律師事務所承諾:

“如因本所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6、發行人會計師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承諾:

“因本所未能依照適用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行業準則的要求勤勉盡責地履行法定職責而導致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六、公司全體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攤薄即期回報采取填補措施的承諾

為保證公司填補即期回報措施切實履行,公司全體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作出以下承諾:

(1)本人承諾不無償或以不公平條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輸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損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諾對職務消費行為進行約束;

(3)本人承諾不動用公司資產從事與履行職責無關的投資、消費活動;

(4)本人承諾由董事會或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制定的薪酬制度與公司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鉤;

(5)若公司後續推出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本人承諾擬公佈的公司股權激勵的行權條件與公司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鉤。

七、財務報告審計截止日後的主要經營狀況

公司預計2017年1-6月經營狀況良好,營業收入和凈利潤較2016年上半年有所增長。預計2017年1-6月營業收入為133,600萬元至146,300萬元,較上年同期增長5%至14.90%,預計2017年1-6月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為22,600萬元至24,700萬元,較上年同期增長8.15%至18.20%,預計2017年1-6月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為22,400萬元至24,500萬元,較上年同期增長7.84%至17.95%。

如無特別說明,本上市公告書中的簡稱或名詞的釋義與本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中的釋義相同。

第二節?股票上市情況

一、股票發行上市審核情況

(一)編制上市公告書的法律依據

本上市公告書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書內容與格式指引》(2013年修訂)編制而成,旨在向投資者提供有關本公司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況。

(二)股票發行的核準部門和文號

本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已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7]946號”文核準。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號

本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已經上海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決定書[2017]222號”文批準。

二、股票上市相關信息

(一)上市地點: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上市時間:2017年7月28日

(三)股票簡稱:岱美股份

(四)股票代碼:603730

(五)本次公開發行後的總股本:40,800萬股

(六)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數量:4,800萬股

(七)本次上市的無流通限制及鎖定安排的股票數量:4,800萬股

(八)發行前股東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參見本上市公告書之“第一節?重要聲明與提示”

(九)發行前股東對所持股份自願鎖定的承諾;參見本上市公告書之“第一節?重要聲明與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鎖定安排;參見本上市公告書之“第一節?重要聲明與提示”

(十一)股票登記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薦機構: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節?發行人、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情況

一、發行人基本情況

(一)公司概況

中文名稱:上海岱美汽車內飾件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SHANGHAI?DAIMAY?AUTOMOTIVE?INTERIOR?CO.,?LTD.

註冊資本:36,000萬元(本次發行前)

法定代表人:薑銀臺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北蔡鎮蓮溪路1299號

經營范圍:汽車方向盤、遮陽板、換檔手柄、座椅總成和內飾件產品的生產、銷售,並提供相關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從事貨物與技術的進出口業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主營業務:汽車零部件的研發、生產和銷售

所屬行業:汽車制造業

電話:021-68945881

傳真:021-20250261

電子郵箱:IR@daimay.com

董事會秘書:郭夢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情況

本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姓名、任期起止日期及本次公開發行後持有公司股份數量情況如下:



本次公開發行後,薑銀臺控制的岱美投資持有公司55.22%的股份,岱山銀都持有公司控股股東岱美投資14.62%的股權。

二、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基本情況

發行人控股股東為岱美投資,岱美投資目前持有公司225,306,917股股份,占本次發行後總股本的55.22%。發行人實際控制人為薑銀臺和薑明父子,本次發行後兩人直接與間接合計控制公司78.90%的表決權,其中,本次發行後薑銀臺直接持有公司14.67%的股權,薑明直接持有公司9.01%的股權;同時,薑銀臺、薑明通過持有公司控股股東岱美投資的77.68%股權間接控制公司55.22%的表決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基本情況如下:

(1)岱美投資基本情況

岱美投資的基本情況如下:

成立時間:1993年5月22日

註冊資本:1,222.2668萬元

實收資本:1,222.2668萬元

法定代表人:薑銀臺

住所:岱山縣東沙鎮江窯村

經營范圍:實業投資,投資咨詢(不含金融、證券、期貨等涉及前置審批的項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2)實際控制人基本情況

薑銀臺,男,1950年出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大專學歷,經濟師,2011年第十屆浙江省優秀企業傢,舟山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薑銀臺先生曾擔任泡沫總廠廠長;2001年起任岱美有限董事長,現任公司董事長。

薑明,男,1979年出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碩士研究生學歷,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薑明先生自2003年起任岱美有限董事、總經理,現任公司副董事長兼總裁。

三、股東情況

(一)本次發行前後的股本結構情況

本次發行前公司總股本為36,000萬股,本次公開發行新股4,800萬股,發行後總股本為40,800萬股,具體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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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次發行前公司股東所持股份的鎖定期限自股票上市之日起計算。詳細鎖定安排參見本上市公告書“第一節?重要聲明與提示”之“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願鎖定的承諾”。

(二)本次發行後、上市前股東人數為45236戶,持股數量前十名的股東情況如下:



第四節?股票發行情況

(一)發行數量:4,800萬股(全部為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無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

(二)發行價格:24.92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

(四)發行方式:采用網下向網下投資者詢價配售與網上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定價發行相結合的方式。其中,網下配售480.00萬股,占本次發行總量的10%;網上發行4,320.00萬股,占本次發行總量的90%。本次主承銷商包銷股份的數量為104,450股,包銷比例為0.22%。

發行市盈率:

20.22倍(每股收益按2016?年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的歸屬於母公司的凈利潤除以本次發行前總股本計算);

22.92倍(每股收益按2016年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的歸屬於母公司的凈利潤除以本次發行後總股本計算);

(五)募集資金總額及註冊會計師對資金到位的驗證情況:

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總額119,616萬元,全部為發行新股募集資金金額。

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對公司本次公開發行新股的資金到位情況進行瞭審驗,並於2017年7月24日出具瞭信會師報字(2017)第ZF10682號《驗資報告》。

(六)發行費用總額及明細構成、每股發行費用:

本次發行全部為新股發行,無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本次公開發行新股的不含稅發行費用明細如下:



每股發行費用為:1.67元/股(不含稅發行費用除以發行股數)

(七)募集資金凈額:111,612.23萬元

(八)發行後每股凈資產:6.50元/股(按2017年3月31日經審計的歸屬於母公司股東凈資產加上本次發行募集資金凈額之和除以本次發行後總股本計算)

(九)發行後每股收益:1.09元/股(按本公司2016年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的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除以發行後總股本計算)

第五節?財務會計資料

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對公司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3月31日的合並及母公司資產負債表,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1-3月的合並及母公司利潤表、合並及母公司現金流量表、合並及母公司所有者權益變動表進行瞭審計,並出具瞭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信會師報字[2017]第ZF10491號)。相關財務會計信息已在公告的本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中進行瞭詳細披露,投資者欲瞭解相關情況請詳細閱讀招股說明書“第十節?財務會計信息”和“第十一節?管理層討論與分析”內容。本上市公告書中不再披露,敬請投資者註意。

截至本上市公告書簽署日,公司主要經營狀況正常,經營業績保持穩定。此外,公司經營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購規模及價格、主要產品的生產、銷售規模及價格、主要客戶及供應商的構成、稅收政策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判斷的重大事項方面未發生重大變化。

第六節?其他重要事項

一、募集資金客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的安排

為規范本公司募集資金管理,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本公司分別在中國建設銀行股台中二手餐飲設備估價份有限公司上海浦東分行、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東分行、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匯支行開設賬戶作為募集資金專項賬戶,本公司及保薦人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通證券)與開戶行分別簽署瞭《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以下簡稱資金監管協議)。

(一)發行人、保薦機構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東分行簽訂的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主要條款

甲方:上海岱美汽車內飾件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東分行

丙方: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為規范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保護投資者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甲、乙、丙三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已在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賬號為31050161393700000194。該專戶僅用於甲方“汽車內飾件產業基地建設項目”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台中二手冰櫃回收

3、丙方作為甲方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丙方承諾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甲方募集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履行保薦職責,進行持續督導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和乙方應當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每半年度對甲方現場調查時應當同時檢查專戶存儲情況。

4、甲方授權丙方指定的保薦代表人鄭乾國、薑誠君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復印甲方專戶的資料;乙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5、乙方按月(次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實、準確、完整的專戶對賬單,並抄送給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後的凈額(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凈額”)的20%的,甲方應當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7、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丙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十二條的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後保薦代表人的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8、乙方連續三次未及時向甲方出具對賬單,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動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單方面終止本協議並註銷募集資金專戶。

9、丙方發現甲方、乙方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後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

10、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署並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並依法銷戶之日起失效。

(二)發行人、保薦機構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東分行簽訂的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主要條款

甲方:上海岱美汽車內飾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東分行(以下簡稱“乙方”)

丙方: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薦機構)(以下簡稱“丙方”)

為規范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保護投資者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甲、乙、丙三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已在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賬號為310066658018800016575。該專戶僅用於甲方“研發技術中心建設項目”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3、丙方作為甲方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丙方承諾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甲方募集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履行保薦職責,進行持續督導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和乙方應當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每半年度對甲方現場調查時應當同時檢查專戶存儲情況。

4、甲方授權丙方指定的保薦代表人鄭乾國、薑誠君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復印甲方專戶的資料;乙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5、乙方按月(次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實、準確、完整的專戶對賬單,並抄送給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後的凈額(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凈額”)的20%的,甲方應當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7、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丙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十二條的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後保薦代表人的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8、乙方連續三次未及時向甲方出具對賬單,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動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單方面終止本協議並註銷募集資金專戶。

9、丙方發現甲方、乙方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後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

10、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署並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並依法銷戶之日起失效。

(三)發行人、保薦機構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匯支行簽訂的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主要條款

甲方:上海岱美汽車內飾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匯支行(以下簡稱“乙方”)

丙方: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薦機構)(以下簡稱“丙方”)

為規范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保護投資者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甲、乙、丙三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已在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賬號為8110201012900764886。該專戶僅用於甲方“補充流動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3、丙方作為甲方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丙方承諾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甲方募集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履行保薦職責,進行持續督導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和乙方應當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每半年度對甲方現場調查時應當同時檢查專戶存儲情況。

4、甲方授權丙方指定的保薦代表人鄭乾國、薑誠君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復印甲方專戶的資料;乙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5、乙方按月(次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實、準確、完整的專戶對賬單,並抄送給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後的凈額(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凈額”)的20%的,甲方應當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7、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丙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十二條的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後保薦代表人的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8、乙方連續三次未及時向甲方出具對賬單,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動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單方面終止本協議並註銷募集資金專戶。

9、丙方發現甲方、乙方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後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

10、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署並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並依法銷戶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項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書刊登日至上市公告書刊登前,沒有發生可能對本公司有較大影響的重要事項。具體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業務發展目標進展情況正常;

(二)本公司所處行業和市場未發生重大變化;

(三)除與正常業務經營相關的采購、銷售、借款等商務合同外,本公司未訂立其他對本公司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與關聯方未發生重大關聯交易;

(五)本公司未發生重大投資;

(六)本公司未發生重大資產(或股權)購買、出售及轉換;

(七)本公司住所未發生變更;

(八)本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未發生變化;

(九)本公司未發生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十)本公司未發生除正常經營業務之外的重大對外擔保等或有事項;

(十一)本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未發生重大變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或監事會會議;

(十三)本公司未發生其他應披露的重大事項。

第七節?上市保薦機構及其意見

一、上市保薦機構基本情況

保薦機構名台中二手廚具買賣稱: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傑

住所:上海市廣東路689號

聯系電話:021-68945881

傳真:021-20250261

保薦代表人:鄭乾國、薑誠君

聯系人:鄭乾國

二、上市保薦機構的推薦意見

上市保薦機構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認為,發行人申請其股票上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股票具備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條件。上市保薦機構同意推薦上海岱美汽車內飾件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上海岱美汽車內飾件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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